马经理(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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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情形是一方为税务机关,另一方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税务争议也通常发生在这两方之间。今天聚惠企业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内容,个人有可能以不同身份参与到税收法律关系之中,也存在产生涉税争议的可能性。聚惠企业小编在本文中尝试选取个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常见的几个身份进行分析,并对其中风险加以提示。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当个人以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身份出现时,其所拥有的权利和负有的义务通常与其他税种的纳税人相同,均属于“纳税人”的范畴,出现税务争议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争议解决途径及行政救济手段,个人均可以选择适用。
实践中,在区分不同种类应税所得项目、单位发放补贴款项具体性质、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与扣缴义务人之间责任划分等方面容易产生税务争议。随着2019年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开始施行,预计个人所得税反避税领域亦会出现新的争议热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如果出现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等情形,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采取“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等措施,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上述财产,包括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因此,个人以纳税人的身份出现时,一旦符合《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形,个人财产将可能被强制执行。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于法定代表人的特殊身份和职责,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就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如《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规定,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实践中,部分被阻止出境的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并不实际参与经营为理由,质疑税务机关作出的阻止出境决定,但由于规定较为明确,一般较难取得期望效果。
再如《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明确,“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一旦企业出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联合惩戒的,法定代表人有可能面临最多达28项的惩戒措施,其中不乏禁止部分高消费、限制担任相关职务等与个人利益紧密相关的项目。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在作为纳税人的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税款时,“税收之债”中,普通合伙人将对欠税负有无限连带责任。
虽然《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主要适用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实践中税务机关执行负连带责任的合伙人的财产的实际案例也并不多,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普通合伙人仍有因负连带责任而面临强制执行的个人涉税风险,这一点在成为普通合伙人时就应当有充分的认知。
合伙企业合伙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在作为纳税人的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税款时,“税收之债”中,普通合伙人将对欠税负有无限连带责任。
虽然《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主要适用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实践中税务机关执行负连带责任的合伙人的财产的实际案例也并不多,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普通合伙人仍有因负连带责任而面临强制执行的个人涉税风险,这一点在成为普通合伙人时就应当有充分的认知。
扣缴义务人
在一些情形下,个人也可能成为代扣代缴人,需要履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在特殊情形下将成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当然,与单位相比,个人存在着扣缴意识不强等问题,但仅从法律、法规角度出发,一旦应履行未履行扣缴义务,个人不能完全排除作为扣缴义务人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的可能。
配合税务检查的个人
实际工作中,我们也经常接到询问,个人收到了税务机关送达的《询问通知书》,要求配合税务检查,就与其他单位的某些业务往来接受询问。这种情况下,被询问人一般会有疑问,不能确定是否应该配合税务检查。
对此,《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因此,应以积极配合税务检查为原则,确实有特殊情况的应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说明。
上述列举无法涵盖所有个人参与税收法律关系的身份,亦不能穷尽所有个人涉税争议的情形;个人一旦陷入涉税争议,很有可能引发财产、人身等方面的“切肤之痛”,因此每个人都应有所重视,适当防范风险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