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经理(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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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已经正式施行。聚惠小编最直观的感受就是,朋友圈代购的清仓声愈发激烈。发圈频率从每天的晚上发8条,增加至每天各时段均发总计20余条。
聚惠小编咨询了几位电商从业者,关于他们2019年的打算,有人表示不会再做了;有人表示看情况,现在还不清楚具体怎么应对;也有人表示,“我们是正规的电商,电商法对我们影响不大。”
电商法对经营者有什么影响?
电商法第九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概念如此表述: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淘宝、天猫、京东是电商,围绕微信微博直播等社交平台卖货的卖家,也是电商。对此,有业内人士分析,电商法,主要是冲着“微商”来的。
据相关研究机构的调查显示,2016年中国微商从业人员数量为1523.2万人,2017年微商从业人员规模达到2018.8万人;2016年中国微商行业市场交易规模为3287.7亿元,预计2019年微商交易规模将近1万亿元。
“微商”因其门槛低、易操作、易传播等特征在近几年呈野蛮增长之势,而与野蛮增长同步的,则是微商市场的价格虚高、虚假宣传、售卖假货等现象泛滥,对此,众多消费者表示维权困难,越来越不满意“微商”。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数据显示,2016年,在中国网络消费不满意率排行中,微商以5.6%的比例高居首位。
而电商法的制定,或许正好能规范到这样一个群体,对电子商务经营环境做出改善。
《电商法》目的
一、改善电子商务经营环境,使其能够规范化运作下去。而想要电子商务经营环境能够良性发展,首先需要的就是规范经营者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电商法对整个电商链进行了规范,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完整登记开始,包括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市场主体登记(少数除外)以及平台个人真实信息登记等,到中间的公正交易,再到后期的评价体系、支付物流、押金退款、交税等流程都做出要求,除此之外,平台也被要求定期核验更新,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注册经营,不能再是“无名之辈”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合理纳税,做文明纳税人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拒绝大数据“杀熟”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拒绝押金难退等行为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不得删差评刷好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下列行为情节严重者,最高罚款五十万元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交易不合理等情节严重者,最高罚款两百万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内人士指出,在《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个人卖家无须进行工商登记,一直处于监管外围和“灰色地带”。个人代购行为存在监管难的问题,尤其是在朋友圈,而电商法的实施,无疑让“灰色地带”伤亡惨重。
电商法对经营者而言,像是一把高悬的“亮剑”,时刻提醒着他们,而对于消费者,它更像一把“市场保护伞”。我们希望这把似伞似剑的“武器”能够为电商环境开出一条“良道”,每一个电商都可以底气满满的说,“我们是正规的,我们不怕”。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