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记账的,不用负责任!”看完秒懂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30 10:42   浏览量:1305

有人说“我只是负责给公司记账的一名会计,公司税收违法了我不需要负任何责任的!”

最近,审计部门对一家公司进行了税务违法嫌疑检查。当检查人员联系公司财务负责人小丽进行调查和时,小丽说他只是会计公司的会计代理人,只负责会计工作,与税务违规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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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出现税务犯罪,相关检查人员是否真的不追究直接参与财务会计的会计师?在这个问题上,小编有义务来普及一下:

1.配合检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稽查时,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代缴、扣缴、代收税款的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配套资料。接受税务检查的公司,作为会计人员参加财务会计核算,必须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这是会计人员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致使纳税人不缴纳、少缴税款的,除缴纳或者退还纳税人应征税款或者迟缴税款外,对税务代理机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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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推送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税务机关根据《重大税务违法违规信息公示规定》,可以向社会公布重大税务违法违规信息,并将信息告知有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督,联合处罚。

其中,有关重大税收违规和违反信托案件的信息包括由法院裁决直接负责的财务人员和团队成员的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税务专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布其名称、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和职业资格证明。依法确定直接责任人员的名额。

简单地说,一旦公司税务违规案件达到公布标准,财务人员直接负责的信息、专业税务相关服务机构和员工的信息就会公布。有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管理措施。在这种情况下,会计的信用记录将直接受到影响。

没错说的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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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许多罪名。明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妨害清算、隐瞒、故意毁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破产、逃税、伪造发票罪等。公司一旦发生税务犯罪,作为公司的会计师,很可能被定义为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

此外,依照“会计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对与会计职责有关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不得聘任(聘任)从事会计工作。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经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处罚期满前,该单位不得录用。

在说了这么多之后,谁敢公司税收违法,会计师没有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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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小编认为大多数会计人员不会主动犯罪,但作为一名会计人员,他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基本的职业风险,明确自己的责任,杜绝一切欺诈行为。请小心进入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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