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项目服务保护范围有哪些?深圳商标保护代办公司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4 10:07   浏览量:580

我们都知道,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而使用的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而未注册商标,就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吗?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但是已经在市场上实际使用,具备显著性,并可以引导消费者认知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识。《商标法》虽然并不排斥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但是相对于注册商标,在保护范围、保护强度上都相对减弱。

注册商标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市场主体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原因却是现实而复杂的,当某个企业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注册时,反而存在着被起诉侵权的风险,这时就需要综合判断了。

 

现行《商标法》的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因此,尽管商标法以“注册在先”为商标保护的原则,但是为了尊重那些“使用在先”并积累了一定商誉的商标,仍为其预留了继续使用的空间,但想要把握这份权利,要求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能够证明商标达到“一定影响”,即为相关地区和领域的消费者所熟知;此外,要注意使用也只限于原商标的使用范围,并且应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要求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必要时,还可以主张未注册商标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利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从而保留商标使用权。

Part.2恶意注册商标

商标恶意注册是指违反诚信原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驰名商标、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其他民事权益的客体,以及公共领域信息资源的行为。

商标的恶意注册最常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

类型一、不正当竞争型注册

1.不当攫取他人声誉的注册,即俗称的“搭便车”;

2.意图阻止在先权利人进入市场而进行的注册,这里既包括阻止外国在先权利人进入中国市场,也包括阻止本国在先权利人进入新行业市场。

类型二、权利滥用型注册

3.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大量申请注册行为,即通常所说的“囤积注册”;

4.基于从在先权利人处获取经济收益而为的注册。

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也就是说,仅当申请人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的需要,其申请注册意图才是正当的。

“搭便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囤积商标占用商标资源等行为,无疑会造成其他正常使用商标的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而未来无论不正当竞争起诉还是在后申请人以商标注册超过3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都会大大增加国家的行政成本。因此,当可以判断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且在先权利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申请人具有明显不正当目的,如无实际使用或意图使用行为等,我们要对恶意注册的行为给予必要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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